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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为了每一位曾经是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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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1 16: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助!!为了每一位曾经是军人的"合法权利",我们一定坚持到底!!!!     
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们是原军人家属中的普通几位,我们的爱人是专业军人(志愿兵),1996-1997年分别安置在山东省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边的城区,我们几位家属都不会上网,家里也买不起电脑,因为没有剩余的钱,我们是在网吧找人帮我们写的,因为我们不能眼看着爱人们有理没地方讲,我们就想上网求助...
     他们几位是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基层工商所第一线的工作人员,这次事业单位改革,非公务员定编定岗,不算军龄,按进工商局的工龄,我们是认为没有道理的,他们(原军人)多次找局长,局长每次都能用不同的理由回绝他们,每次拿文件拿给他们看:"每次的文件都是打印的,没有公章的,没有红字头的文件让他们看"我们每次也感到局长为我们着想,局长讲是按国家规定办的,局长让我们找省里写个条子,军龄算工龄,局长就给我们工勤编制,我们老百姓一个,应该让局长找出文件来说:"军龄不算本单位的工龄"我们就能接受局长的安排.
     国家有明文规定,规定的有:"<<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1956年2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已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事业部门和企划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革命军人不论是转业或者经过复员以后转入企业事业内工作的,其原来在革命部队期间的军龄,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和转入企业,事业后的企业工龄合并计算为本企业事业工龄,局长讲这是土政策,军龄不算工龄.
     各位网友,这合法么???请帮我们出个主意!!!

[ 本帖最后由 lixun123 于 2007-12-21 16:17 编辑 ]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21 1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帮不上你哦,我不懂诶,帮你顶下吧,希望有人知道.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21 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这世道就这样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21 22:4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老公的军龄算工龄了啊,你们为什么不行?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21 2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颁布单位】国务院
【颁布日期】 19560312
【实施日期】 19560312
【内容分类】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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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转业后计算工作年限和工龄问题的决议
                                    

                                  全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服兵役取得军龄的人员,复员转业后参加国家机关、
事业部门和企业部门工作的,他的军龄应当计算为工作年限或工龄。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22 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打12345市长热线试试!不过你也要做好充分的思想准备,你们如果能赢了,恐怕他们的领导会给他们穿小鞋的!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7-12-22 2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是志愿兵上访的事,本来吗,志愿兵怎么能和干部一个待遇,非得向那方面想,自己找麻烦.难道说上访还没上够啊,啥叫志愿兵啊,志愿啊!!!现在哪那么多费话,国家给啥待遇接着就是了,非得上访,累不累啊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七楼你说得这是人话吗,工商局养老保险都没给交。
复查申请 山东省人民政府: 我们是近几年来安置到省工商系统的军队转业干部,由于省工商局一直没有落实好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转干部安置的一系列政策,导致我们至今尚未转为公务员。最近,省工商局又以“事业单位及工资制度改革”为由,强行把我们错误地定为事业编制。为此,我们也先后几次来济南到省工商局和省政府反映情况,要求省工商局严格落实中央政策,解决我们的公务员身份问题。可是,省工商局迟迟不给我们解决,最近又做出不给我们转公务员的答复意见(附后),对此,我们坚决不能服从。 今天我们来是应省工商局要求,请求省政府对省工商局的这一答复意见进行复查,看省工商局不给我们转公务员是否违反了中央政策。 我们对省工商局的答复意见不能服从,主要有以下几点理由: 第一,省工商局把军转干部接收进来,没给我们落实行政编制,而是硬把我们定为事业编制,是不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安置政策规定的。 以中发[2004]7号文件(附后)为例足能说明问题,其它各年度的文件规定(附后)可依此类推。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0 16:4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发[2004]7号文件明确规定:“党政机关要带头接收军队转业干部,积极完成安置任务。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自然减员缺编的部门和单位,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安置有困难或者进行机构改革的部门和单位,应先接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政法和执法监管部门调整和充实人员,应优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选用。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增加行政编制。各地在使用中央下达的政法专项编制时,应确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接收军队转业干部。” 中央文件明确表示,党政机关(行政机关)在接收安置军转干部时,若编制尚未满员或有增员计划和由自然减员出现空编,应首先从军队转业干部中补充;若编制已经满员,且无增员计划,同时也没有因自然减员(离休、退休、死亡等)出现空编,那么,应先把军转干部接收进来,以后再逐步调整安排。同时还规定:党政机关接收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军队转业干部计划分配数的25%由编制主管部门增加行政编制,这既是对党政机关带头接收安置好军转干部的鼓励,又是解决没有空编单位的燃眉之急。这就是说,党政机关接收的全部军转干部中有25%是用增加的行政编制解决公务员身份问题,其余的75%应该用空余编制解决公务员身份问题,若没有空编,就等以后用自然减员出现的空编解决。省工商局有空余行政编制2700多个,并且还根据中央政策规定每年都从人事部门那里要来军转人数25%的行政编制。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省工商局即使不要那25%的行政编制,仅仅用空余编制或自然减员出现的空编,完全能够将全部军转干部都转为公务员。可是到现在,省工商局不但不给我们这75%的军转干部落实行政编制,还硬把我们错误地定为事业编制,我们认为省工商局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对军转干部安置的政策规定,是一种不讲政治的具体表现,从而严重侵犯了我们军转干部的合法权益,对此我们表示强烈不满。 省工商局将我们定为事业编制,硬说是“单位根据需要做出的合理安排”。省工商局是党政机关,不是一个事业单位,我们进的就是党政机关,按中央政策规定就应该是国家公务员。假如我们进的是事业单位,那当然不是公务员,人事部门也不会给事业单位增加25%的行政编制。假如我们进的是企业,我们连事业编制也不是。假如我们选择了自主择业或是复员回乡生产,有可能当工人也很难。由此可以看出,省工商局在落实军转干部25%的编制时,承认自己是党政机关,而在落实其余75%的编制时就把自己说成是事业单位。省工商局分明就是在自欺欺人、掩耳盗铃! 第二,省工商局答复称,“现空缺编制主要用于补充法律、经济、管理类紧缺的专业人才”,假如用空编给我们转公务员,将会“严重影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的履行”。其实,全省工商系统未落实行政编制的军转干部还不到二百名,空编却有2700余个,给我们全部转了公务员空编仍有2500多个,仍不影响接收补充紧缺的专业人才。更何况我们当中,就有相当一部分人在军队里面早已成为省工商局奇缺的各类专业人才,并取得了国家承认的学历文凭,实际工作能力远远高于面向社会招录的那些公务员。“有空余编制应首先从军转干部中补充”是中央文件明文规定的。退一步讲,省工商局系统每年都有自然减员,请问这些空出来的编制难道都用于了补充紧缺的专业人才吗?我们当中的法律、经济、管理类专业人才为什么就不能转公务员,而非要定为事业编制呢?可见,省工商局将这一条作为不给我们落实行政编制的理由,实在是难圆其说、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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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三,省工商局在答复中称,“全省工商系统有非公务员9000余个,大部分都在基层工商所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因此,“军转干部即使在行政执法岗位上,也不能转公务员”。要知道,我们军转干部是这9000余人中的一小部分,与其他人相比,我们应该转为公务员,这是中央专门给我们军转干部的特殊政策。按照中央政策,省工商局应该把我们安置在行政岗位,落实行政编制。若省工商局仍不予落实我们的行政编制,是对中央政策的极大漠视! 第四,2007年11月21日,省工商局、省军转办及省编制部门的主要领导在省信访局接见了反映问题的军转干部。经过分析沟通,最终省军转办、省编办与所有军转干部在对中央政策的理解上完全一致,达成共识,都明确表示:到目前为止,省工商局仍未落实军转干部行政编制的根本原因,就在于省工商局没有严格落实中共中央政策。 综上所述,省工商局应该立即纠正错误做法,严格落实好中央政策,给我们全体军转干部解决落实好公务员身份问题。 恳请省政府明察,指出省工商局的错误所在,做出正确的结论。 附件1 省工商局两次答复意见; 附件2 中发[1999]15号文件; 附件3 中发[2000]10号文件; 附件4 中发[2001]3号文件; 附件5 中发[2004]7号文件。 全体军转干部 我们是泰安市工商系统“非公务员身份”的全体人员,现在向各级领导反映一下我们这部分人员的实际情况,请求各级领导给我们作主,尽快给我们一个公正合理的名份。 “非公务员身份人员” 的称号是山东省工商系统的专利,这是2000年录用公务员时留下的后遗症(国家级关于公务员过渡时的有关文件省局至今也没传达下发,这是今年因为 改革才从网上搜索的,看后才明白我们是怎么成为“超编人员”的),由于山东省工商局与国家工商局在参加公务员过渡考试人员进入工商系统的截止时间和编制核定时间上有出入而造成的,7年来省工商局一直没落实我们的编制,所以身份复杂:既不是事业编,也不是工勤编,还不是聘用人员;“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成了我们的代名词;我们又是基层工商所的主力,在公务员岗位上工作又没有执法权;没有执法权又不得不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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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所以只能在执法办案文书上签署本单位其他公务员的名字。 这些不平等的待遇(包括升职权、执法权等)我们也都没有计较,仍然在基层公务员岗位上尽职尽责的工作,可是2007年10月8日,山东省泰安市工商局又制定下发了《泰安市工商系统机关事业单位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让“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进行定编定岗;此方案套用的是鲁政发[2006]108号文件,该文号是省政府关于节能降耗问题的文件,其他的3个文件我们曾经请求泰安市工商局提供给我们参阅,可泰安市工商局的解释是:“这些文件都是内部文件不能让外单位的人知道,都是为了你们好才不能让你们看”。此方案不仅未盖任何公章,而且还给省工商局自主招聘的计算机人员(聘用期2年,他们的档案一直放在人才交流中心)直接定编、定岗、定 ,一步到位;而“非公务员身份”的老工商人员却要按进工商系统的工龄选择有名额限制的编制和岗位。请问各级工商系统的领导,计算机人员对工商事业有何特殊贡献竟然享此殊荣?比为工商事业无私奉献了大半生的“老工商”待遇还高?既然能给省工商局自主招考的计算机人员从全额拨款的省消协调整编制,为何不能给这些“老工商”同样调整全额财政拨款的编制?为什么他们不按工商工龄选岗?岂不幼稚可笑(泰安市工商局某副局长的儿子就是这些计算机招聘人员中的一员)!这种明显的保护主义做法是否是上级领导为安排自己的亲属而占用我们的编制?为何本该属于我们的编制却一而再、再而三的被领导们“合理”的占用?公平公正公开对我们这部分“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又从何谈起? 该方案中还规定,“此次定编定岗,同时界定行政工勤或事业单位人员身份。对确定为事业单位的人员按单位、岗位完善聘用手续。聘用时间从2001年6月30日算起;并在聘用审批表上注明以下内容:在省里组织开展事业单位改革时,重新按照规定设置的单位岗位和实际人员情况进行聘用”。泰安市局的这种规定是何目的?为什么聘用时间不从我们进入工商系统的时间算起。是不是也是为了应对《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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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工商系统实现省以下垂直管理,没有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参与,泰安市工商局作为一个地级有权力给我们定编吗? 由于此方案存在很多疑点,所以我们拒绝签字。可是领导又想出新点子逼我们就范,如果有一人不签字就不给所有人涨 (包括公务员)。我们这部分“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被逼无奈恳请各级领导给我们作主,还我们一个公道并给一个公平合理的名份! 对于2000年公务员过渡期间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向各级领导反映如下: 一、山东省工商局擅自放宽参加公务员过渡考试人员的截止时间和参加考试的人员范围,使不应该过渡的人员过渡为公务员,而应该过渡的人员却成为“超编分流人员”。 1、2000公务员过渡考试中,按照国家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人发[1999]71号)中规定“1995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所干部岗位上工作,且实施国家公务员制度后仍被确定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符合《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基本条件的,可参加报名考试。” 而山东省人事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所录用国家公务员工作的通知》鲁人[2000]28号中则把日期延后到“1998年12月4日以前进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公务员过渡考试”。在山东省制定的相关规定中,国家的截止时限被“无端”延长了两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七天,而编制仍然是以1995年以前人员核定的编制数额为准。 2、中编办发[1996]3号《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编制的适用范围包括: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派出的工商所、专业管理所、工商缉私队、经济检查队等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各地聘用的协管员、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和群团组织的人员。 而山东省工商局和泰安市工商局的人员包括工勤人员(按照国家的文件规定不在这次的过渡范围之内)只要考试满30分的全部过渡为公务员没有名额限制;而应该过渡的县(市、区)工商局的人员却有名额限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使许多人员分数高达60多分都没过渡。公务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被践踏的无影无踪。 由于上述种种不符合人发[1999]71号和中编办发[1996]3号文件的规定,使我们被不合理的竞争所淘汰,成了这次不公平、不合理改革的牺牲品。 二、编制分配不公平。 根据中编办、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新核定工商行政管理所人员编制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编办发[1996]3号)第三条的规定:“核编标准。这次核编,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计算单位,采用分等分指标的方法,将工商所设置数量以及管理的工商企业户数、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户数、城乡集贸市场数等指标划分为若干档次,每个档次按指标数值相应配备人员编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各地实有人数有多有少的现状,进行全面平衡和调整,适当增减,统一测算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编制总数。对个别的边远省区,按1994年底实有人数进行核定,不作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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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是以省为计算单位全面平衡和调整,适当增减编制,那么山东省工商系统是怎么平衡的编制?省局和泰安市局没有名额限制只要参加公务员过渡考试的满30分全部过渡为公务员,而县级工商局却有名额限制考试成绩60多分的都不能过渡,这样公平吗?当时为何不传达国家工商局的有关文件? 三、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2000年8月21日下发的人发[2000]84号文件即“关于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认真处理违规进入严格录用考试成绩的通知”中明确要按照国发[1998]41号文件规定的冻结进入时限,要在此期间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转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生、毕业生之外,调入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凡属于弄虚作假或不按照规定和程序办事,降低标准条件、利用职权为亲属、熟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来的人员无论是在时限前进入的还是在时限后突击进入的,一经查实,都要坚决予以清退处理。2003年2日18日国家工商局发出的[2003]第三号明传电报中又严格要求:认真清理体制改革中违规进入问题,进一步严肃人事工作纪律。要求坚决清理、清退违规进入的人员。全国各地鉴于类似情况,都已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解决。为什么唯独山东省没有执行落实? 四、2002年山东省工商局、省人事厅、省监察厅又联合进行了一次超编人员分流人员考试,考试后由于菏泽市工商局超编人员的上访,致使分流不了了之。令人费解的是我们这部分“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成了工商系统的超编人员,7年来山东省工商局却每年都从社会上招录大量的公务员分配到各级工商局,并且打算明年还要招录大量的公务员。既然山东省工商系统是超编单位为何还招公务员,编制又从何而来?不可思议!!! 而国家工商局《工商行政管理所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工商宣字[1996]188号)规定:“对在公务员职位上工作的工人身份的人员,要在国家年度增干计划的统筹安排下,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考试考核,分批将合格人员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山东省原副省长林书香在2004年4月30日省政府召开的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电视会议上讲到:“在国家公务员岗位上的工人,当地编制有空缺的,按照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有关规定,由省人事厅会同省工商局统一组织考试考核,在编制员额内择优予以接收。” 山东省工商局置国家三令五申于不顾,我行我素,所有的文件对我们隐瞒了7年(现在也是我们从网上自己搜寻的),对“非公务员身份的人员”的合理要求无动于衷,欺上瞒下的做法令人气愤,现在又借涨 之际逼迫我们按他们的条条框框不明不白的签订聘用合同,令人心寒!!! 以上所反映的问题敬请各级领导关心重视,研究解决,切实维护辛勤工作在工商最基层公务员岗位上的“非公务员身份人员”的正当权益,给一个公平的名份。我们要求与公务员同工、同酬、同身份。 不对之处也请领导批评指正,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二00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 相关资料: (1)中编办发[1996]3号; (2)国发[1998]41号 (3)工商宣字[1996]188号; (4)人发[2000]84号 (5)人发[1996]48号; (6)人录发[1994]1号 (7)人发[1999]71号; (8)《泰安市工商系统机关事业单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9)《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招考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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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7:3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山东省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
在定岗定编改革中歧视退伍军人的情况反映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应征入伍的退伍军人。现在是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的普通职工。现将我们的工作单位—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在定岗定编改革中故意排斥军龄、歧视退伍军人的情况反映如下:
       赵同江,1982年应征入伍,1985年8月入党,(济南军区54871部队)1988年由义务兵转为志愿兵,1989年在北京荣立三等功, 13年军龄,受师团各种嘉奖30余次,1996年退伍被安置在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
       初敏,1982年10月入伍, 13年军龄,中专文化,党员,驾驶员,在部队是技术能手,多次受到上级各种嘉奖,(海军38502部队)1997年转业被安置在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在最偏远的工商所一干就是十几年,从不向组织提困难和其他要求。
        邓春华,1983年10月入伍,党员,在部队工作积极,曾多次被评为优秀党员,13年军龄。(南京军区3480404部队)1997年由部队转业地方,被安置在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尚集工商所。
        这次山东省工商系统实行定岗定编,也就是事业单位改革。我们单位在定岗定编时只计算进入工商部门的工龄,不计算部队军龄。
        我们分局这次定岗定编分为三个等次:1、工勤17名(原来是行政编制的定为工勤);2、消协25名(省财政拨款);3、个协17名(其中2人10年前就已脱离工作岗位,这次工资套改还是被公示为个协岗位)。分局按照工商工龄长短,不把我们在部队服役期间的军龄加上,只计算我们转业到地方的工作时间。我们几个都是96年、97年转业到工商局的,在人为排斥了军龄之后,强行将我们定为个协编制。而2003年在社会上招录的临时工能分配到消协。分局领导说:2003年招的4人,省局有文件(2004年34号文件),可以优先进消协,文件却不让我们看。还有18名农民合同制(1991年招工)也定为消协编制。
        我们在地方工作了十几年,加上军龄,共计25年,竟然不如才干了4年工商的人。为什么把我们这些保卫祖国的老兵们拒之门外?
       分局领导说将我们定为个协编制是按照省局文件定编定岗,我们要求看文件,分局领导却说:内部文件,不外传,不让看。我们找市局人事科的王克宁科长要求看省局定编定岗的文件,他也不让看。我们说定岗定编不是公开公正的吗?我们有知情权。他说文件是保密的,不能让你们看。我们打电话咨询了省工商局分管人事的孙国丽局长,孙局长答复:严格按照政策办事,根据你们自身条件达到什么条件就定什么编,有什么问题找你们市、县局。我们只好又找我们滨城区局的孙曰清局长。他说:你们如果找来关于军龄计算为单位连续工龄的证明文件,我就给你们改过来。我们费尽周折终于找到了有关军龄计算为单位连续工龄的文件, 如:
        1、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颁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83)16号”第九条: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2、《内务部、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劳周字第103号<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情况的调查报告(节录)》(1960年5月10日)第三条: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工龄和学徒期间的福利待遇问题。过去已有明确规定,即复员、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其军龄一律算作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享受劳保福利待遇。
        3、内务部关于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工龄等问题的解答:“问:复员、退伍军人的军龄计算为工龄后,在享受所在单位的各项劳保福利待遇方面应如何看待? 答:复员、退伍军人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后,应当和所在单位具有同样工龄的职工,享受同等的劳保福利待遇。”
        我们拿着文件给孙局长看,他说:你们不要再向上反映情况了,如果再反映会影响其他同志,把他们全都找下来。
        我们多次咨询有关单位,都说军龄计算为单位工龄,都说现在各单位仍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我们打电话咨询了省人事厅工资处迟处长,答复说:这种情况是你们单位自己的规定,不符合国家政策。我们又联系到省人事厅政策法规处许处长,他说:不把你们的军龄计算为单位工龄是单位搞得土政策,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
        我们这些退伍老兵,在部队锻炼多年,养成了一身正气,只知道勤奋工作,不会搞乱七八糟,可能没有协调好上下级关系。为此我们的军龄竟然被单位领导一笔勾销,我们认为这种做法已经不属于一般的认识问题,而是对我们广大老兵的歧视和侮辱,不仅会寒了老兵们的心,肯定会影响到现役军人的情绪,……!
        在这里请求各级领导对这一事件引起高度重视。责成滨州市工商局滨城分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办事。公开、公平、公正的对待退伍老兵。
        同时恳请军委领导继续对你们从前的战士关心爱护,敦促地方有关部门予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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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30 17:3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54号
1993-7-21  国务院 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 劳动部 总参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大军区、省军区、集团军、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
  国务院、中央军委同意民政部、劳动部、总参谋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政策性强,关系到社会和部队的稳定。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巩固国防,支持部队建设,维护改革和稳定的大局出发,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加强退伍安置工作的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退伍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务院中央军委
  附: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
  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发布改革劳动制度等四个规定后,经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仍实行固定工制度。一九八七年十一月,国务院在讨论通过《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时又强调“从国防建设和经济建设的大局出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的优待政策不变”,并指出“从用工制度改革的方向看,在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中,将来最终也要实行合同制,由于这个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逐步过渡”。几年来,对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为稳定部队、促进征兵、巩固国防起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国务院发布《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改革了固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制。如继续对退伍义务兵实行固定工制度,致使企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因此,改革退伍义务兵固定工制度势在必行。用工制度的改革,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优待政策。
  本着既有利于国家经济建设,又要有利于国防建设的原则,经研究,现就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实行劳动合同制等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凡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可实行劳动合同制;对分配到尚未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企事业单位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依法保障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同时,对自愿到劳务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应予支持和鼓励。各级政府的安置部门要根据企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安置计划,各级劳动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当地政府分配的任务,要作为一项应尽的国防义务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三、在签订合同、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待。分配到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事业单位的退伍义务兵,与用工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如退伍义务兵自愿签订有期限合同,则应当允许。在合同期内,用工单位不得随意辞退。鉴于义务兵在部队服役几年,退伍后转换职业需要有一个适应过程,因此应给予一年以上熟悉业务、技术的时间。在此期间内,接收单位不得以优化劳动组合为由使其离岗,应组织他们进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退伍义务兵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他们入伍时参加工作的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伍义务兵自愿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后需要再就业时,劳动部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介绍就业。
  四、妥善安置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对按国家政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政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退伍和安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文件)精神,自觉接受当地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为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对拒不接收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当地政府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五、妥善解决养老、待业保险、住房等待遇。退伍义务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应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连续工龄和待业、养老保险投保年限,并在工资、住房和其他方面享受同工龄、同工种职工待遇。
  六、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的稳定和部队的稳定,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部队要加强宣传教育,认真做好服现役战士的思想工作,教育他们理解改革、支持改革,顾全大局,安心服役,退役后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退伍义务兵回到地方后,各级政府及安置部门也要进行这方面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地区,可由政府拨出专款,对待分配期间的退伍义务兵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协助安置部门共同做好安置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工作、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服务。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军队各单位贯彻执行。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0 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招考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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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10日   
 
 
    为加强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信息化队伍建设,适应“金管工程”建设需要,山东省工商系统面向社会统一招考一批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
  一、招考单位、数量和专业(岗位)要求
  本次全省工商系统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统一招考,按照省局对信息化工作的要求和各市工商局上报的对信息技术人员的需求情况,本着有利于工作、着眼于长远的精神,计划招考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178名,实际聘用人数根据考试成绩和体检、考核情况确定。具体招考单位、名额和专业(岗位)要求如下:
序号 单位 名称 计划(人) 其中按专业分(人)
网络管理 软件应用与数据库管理 网页设计制作
1 济南 市工商信息中心 5 2 2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0      
2 淄博 市工商信息中心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7      
3 枣庄 市工商信息中心 2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8      
4 东营 市工商信息中心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3      
5 烟台 市工商信息中心 2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5      
6 潍坊 市工商信息中心 2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8      
7 济宁 市工商信息中心 3 1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2      
8  泰安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5      
9 威海 市工商信息中心 3 1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2      
10 日照 市工商信息中心 3 1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5      
11 莱芜 市工商信息中心 1   1  
12  临沂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3      
13  德州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15      
14 聊城 市工商信息中心 1   1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23      
15 滨州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3      
16  菏泽 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 5      
合                     计 178 7 9 8
  说明: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招考计划不再细分网络管理、软件应用与数据库管理和网页设计制作专业。
  二、报名条件
  1.政治素质高,热爱信息化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30周岁。
  2.具有较高的信息专业技术水平,报考市工商信息中心的,要具有国家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报考济南市工商信息中心的,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报考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的,要具有国家承认的计算机专业(或相近专业)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报考济南市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的,要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3.熟练掌握计算机专业英语,能够阅读计算机英语文档;熟悉计算机基本原理,能够熟练排除常见的计算机及外设的硬件故障;熟练掌握Windows 9x、Windows 2000、Windows 2003、Unix等1-2种常用操作系统,能够熟练排除相关故障;熟悉MS SQL Server、Oracle等1-2种关系型数据库,能够进行基本操作和故障排除;熟悉Intranet和Internet技术,掌握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技术,能够熟练排除网络故障,具有一定的网络和网站管理经验;掌握VB、VC、C#、PB、JAVA、DELPHI等1-2种常用编程语言和B/S、C/S等编程技术,能够熟练排除软件运行故障;能够熟练使用MS WORD、MS EXCEL、WPS等常用办公软件。
  三、报名方法、时间
  报考人员报名时要持本人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6张,填写《全省工商系统招考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报名时间:2004年12月10日至25日;报名地点:各市工商局人事科(处)。考试时间初定于2005年1月,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有关市工商局人事政工科联系电话:济南(0531)2051230淄博(0533)3110935;东营(0546)8333032;烟台(0535)6081034;潍坊(0536)8588306;济宁(0537)2883833;泰安(0538)8506907;威海(0631)5237170;日照(0633)8223037;莱芜(0634)6235793;德州(0534)2323698;临沂(0539)8314591;聊城(0635)8439211;滨州(0543)3352013;菏泽(0530)5333471。
  四、相关事项
  1. 组织方式。这次全省工商系统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招考工作,采用全省统一组织面向社会招考的方式,整个招考工作由省工商局人事处具体负责,省工商局信息中心配合,以市工商局为单位统一组织报名。省工商局统一命题、统一集中考试、统一阅卷并确定录取分数线(济南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工商信息中心的录取分数线,由济南市工商局确定)。市工商局统一组织体检、考核、分配,用人单位具体办理聘用手续。
  2.人员待遇及管理。本次全省工商系统统一组织面向社会招考的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经考试、体检、考核聘用后,实行一年试用期,试用期内按规定执行临时工资。试用期满合格者,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正式聘用,聘用期限两年。期满解聘,表现优秀者续聘。工资参照同类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福利待遇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执行,并按地方政策实行保险制度。人事档案委托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  
滨州市工商局把档案不在工商局的人员占用属于我们的编制,天理何在!!!而且我们都是96年进入工商系统的,是带着编制进来的,我们的编制现在去哪了? 为什么要我们签订日期自2001年6月开始的合同,前边那5年呢?而且自1998年起没有交养老保险,这符合法律规定吗?文件倒是让看了?为什么给看的省局文件都没有省局公章也不是红头文件?这是为什么?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1 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并声援
不过你们发错地方了,在这里很难有效果。
找新闻媒体曝光效果极佳,试试吧。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1 11: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算兵龄太不像话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31 11:4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蓝雨 于 2008-1-31 11:34 发表
不算兵龄太不像话了,



你兵龄都算工龄了,傻瓜蛋!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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