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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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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18 08: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和《山东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变更防空警报试鸣日的通知》(滨政办信函[2008]35号)定于2008年9月18日上午10时至10时15分,在滨州市区范围内,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具体防空警报信号如下:
预先警报:发现敌空袭迹象时发出的警报。鸣放要求是:鸣36秒,停24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鸣放时间为3分钟。
空袭警报:发现敌空袭的明显征候时发出的警报。鸣放要求是: 鸣6秒,停6秒,反复十五遍为一个周期,鸣放时间为3分钟。
解除警报:报知空袭危险已经消除的警报。鸣放要求是:连续鸣3分钟。
灾情警报:遇到突发灾害时发出的警报。鸣放要求是:鸣15秒,停10秒,鸣5秒,停10秒,反复三遍为一个周期,鸣放时间为2分钟。
四种信号的间隔时间为1分钟。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09: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收到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09:0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9.18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07 | 显示全部楼层
听到了

[ 本帖最后由 晨曦 于 2008-9-18 10:10 编辑 ]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14 | 显示全部楼层
日啊  不早说
吓得老子跑出去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熊猫警长 于 2008-9-18 10:14 发表
日啊  不早说
吓得老子跑出去了

哈哈哈哈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吵死了,都把我吵醒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楼主| 发表于 2008-9-18 1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更改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制度的请示

市政府:
    1998年6月12日,滨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防空警报试鸣日制度的批复》滨行办字[1998]9号文,将每年6月30日定为滨州防空警报试鸣日,2006年6月16日,滨政办信函[2006]86号文,将每年6月30日定为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每年组织一次防空警报试鸣,目的是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在和平年代里不忘国耻,居安思危,提高城市居民防空意识和识别警报信号的能力。
    目前,我市已成功地组织了九次防空警报试鸣,在社会上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每年6月30日正是中、小学生期末考试期间,在此时间进行防空警报试鸣,势必对中、小学生考试造成一定影响。近两年,我省部分市、地已将防空警报试鸣日改在每年的9月18日国耻日进行,这将会产生更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为此,滨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建议,将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由每年的6月30日改为9月18日。
    当否,请批示。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小柒柒 于 2008-9-18 10:42 发表
关于更改全市防空警报试鸣日制度的请示

市政府:
    1998年6月12日,滨州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同意建立防空警报试鸣日制度的批复》滨行办字[1998]9号文,将每年6月30日定为滨州防空警报试鸣日,2006年6月16日, ...

阅,批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9-18 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小学生不怕吵,平时上课工地啊交通啊收到的摧残海了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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