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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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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4 21: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了规范校园生活,提高精神文明建设强度,迎接百年校庆,现本人(区区一个政法系学生)提出以下建议作为一个好大学生的守则。 

  一、不准再公共场所接吻以及拥抱等过分动作; 

  二、学生不准再校长办公室门前和上课的教室抽烟; 

  三、在多媒体教室看电影不准吼:老板换碟子; 

  四、在公共厕所大便完毕不准不冲洗; 

  五、在学校草坪上不准两个人搂着滚来滚去(不管是同性还是异性); 

  六、不准在学校舞厅跳脱衣舞; 

  七、要是不上通宵网的话不准浏览黄色网站; 

  八、在阅览室,阶梯教室,图书馆不准大声讲黄色笑话; 

  九、没有喝到一斤酒者不准打架; 

  十、没有女(男)朋友者不准彻夜不归; 

  十一、不准向校报投批评学校的稿件; 

  十二、没有追到女孩子不准毁她的容; 

  十三、学生会和团委会干事利用职权强奸女生后不准将其杀死; 

  十四、没有异性朋友者不准在异性寝室过夜; 

  十五、不准在大食堂以外的餐馆吃霸王餐; 

  十六、上级来检查时说了大话、假话不准脸红,气粗和语无伦次; 

  十七、上大课时要打瞌睡者不准坐前四排; 

  十八、不准把xx后用的套子给在校朋友当气球玩; 

  十九、不准把学生证丢失在色情场所; 

  二十、不准让学校领导知道以上事实.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天蓝蓝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8-6-5 14:36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6-5 1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十三、学生会和团委会干事利用职权强奸女生后不准将其杀死;

这有点太狠了吧.....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6-6 06:40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6-6 1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学生会和团委会干事利用职权强奸女生后不准将其杀死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6-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我爱奥特曼 于 2008-6-6 18:31 发表
学生会和团委会干事利用职权强奸女生后不准将其杀死

反过来就是JS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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