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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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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14 22: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关于彩礼的扫盲篇

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
  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要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一般不退。
  在买卖婚姻中,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
  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
  2004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二、腾讯网关于彩礼的投票结果如下,请各位英雄过目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4-14 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图看不清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4-14 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彩礼居高不下啊  面子问题 哎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楼主| 发表于 2009-4-15 10:58 | 显示全部楼层
2# 嘟嘟晓儿
点一下图片,就看清楚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4-15 11:05 | 显示全部楼层
彩礼都纳入法律的约束范围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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