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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海不归路上的死刑女犯人[20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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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 22: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1-12 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脑浆迸裂的镜头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1-12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第二张好俊啊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1-14 13:26 | 显示全部楼层
被楼主忽悠了,有些不是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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