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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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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9 10: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日前,在惠民县邮政局住宅区,张贴了这样一份通知:经与天然气公司协商,接天然气公司通知,凡购买天然气公司七星宝牌取暖炉,带洗浴的3400元每台,不带洗浴的3200元每台。安装天然气的用户请速与办公室联系,凡购买天然气公司提供的以外的取暖炉的用户,天然气公司不提供天然气。这显然是惠民天然气公司为了达到龚断行业的目的,采取不正当手段逼迫天然气用户的一大“高招”,虽然不是首创,但也足够明目张胆了,业内人士称:这是明显的 “霸王条款”。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通知、声明、告示、店堂告示、行业惯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费领域,充斥我们的经济生活。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如银行,保险,邮政,电信,水电气等),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自身利益出发制定行业惯例,对消费者利益多方限制,严重侵犯消费者的权益,引起广大消费者的不满。霸王条款在这些领域里蓬勃地存在着,但它的破坏性是众人皆知的。消费者对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扰与破坏了正常的消费秩序,极大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甚至对国家在消费领域的管理活动造成了极大的阻碍与破坏,使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形同虚设。
如果消费者自己具有很强的免“霸”能力,就没有霸王条款的存在了,也就没有这么多人深受其害了。可惜的是,绝大多数的消费者在“反霸”方面的能力都比较弱,甚至是相当得弱。究其原因,是消费者法律知识与维权意识不够;因此,单靠消费者自己“反霸”是根本解决不了问题的。因此,建议大家一起来抵制这些不良现象。,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1-9 10:20 | 显示全部楼层
请拨打小么哥或者生活帮,这种问题现在只有他们可以解决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1-9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哪里的专业人士讲的么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0 1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 的帖子

也许,只能试试了,谢谢你……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8-11-10 18:09 | 显示全部楼层
88881234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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