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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醉酒驾驶将受刑罚5.1明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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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30 20: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明天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将正式施行,司机醉驾将受刑罚。

关于酒驾醉驾修改后的法律规定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驾入刑后处罚与之前有何区别?

  公职人员醉驾或将解职

  现行法律规定醉驾处以行政拘留,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受处的行为情节轻微,违法但不构成犯罪。

  明日起醉驾入刑法后,以后涉嫌醉酒驾驶的人员将面临拘役。专家称,拘役是一种刑罚,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期限更长。

  这两者的区别是,一旦被判处拘役,就意味着他已经犯罪。

从5月1日开始,醉酒驾车面临的是刑事处罚,将被记入档案。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一旦受到刑事处罚,将可能受到失去公职等很严重的影响。


[ 本帖最后由 西门吹雪 于 2011-4-30 20:42 编辑 ]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4-30 22:4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4-30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5-1 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绿箩精灵 于 2011-4-30 22:49 发表

又见绿萝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5-2 09:4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5-3 1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挺严厉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5-3 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5-3 20:41 | 显示全部楼层
下点猛药。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11-5-3 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了,俺一般开车出去就是喝酒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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