玮旭 发表于 2009-9-9 19:30

非法改装,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

  2005年8月21日,张某驾驶川Q12***号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死亡。张某被判刑并判决附带赔偿被害人家属147000元,在已赔付21000元后,张某多次找中华财保宜宾支公司理赔未果诉讼到法院,请求判令中华财保宜宾支公司承担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金10万元。中华财保宜宾支公司辩称:张某对川Q12***号小货车私自非法改装,增加危险程度造成此次交通事故,依法拒赔,请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川Q12***号车车主张某于2004年9月15日与中华财保宜宾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签订机动车辆综合保险合同,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万元。保险条款第25条载明“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序,被保险人应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2005年8月21日下午,张某驾驶川Q12***号小货车,行至双蕨公路屏山县新发乡新农村小屋基时,货车后栏板自行从右往左打开,撞击迎面驶来的两轮摩托车,致摩托车上的李某、刘某当场死亡。川Q12***号车的货厢后栏板原系上下开合,张某自行改装为左右开合。屏山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06年1月18日,张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张某共计赔偿受害人家属147000元。事故发生后,张某向被告申请理赔,被告以原告改装车辆,增加危险因素未告知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张某改装车辆结构,增加危险程度,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和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以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为据,拒绝赔偿的理由成立。法院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法官观点:

  屏山法院法官龙志印认为:本案诉争的焦点是张某自行改装车辆货厢后栏板是否增加危险程度。根据本院查明事实,张某将车辆货厢后栏板改装为左右开合,违反了国家标准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通常均可判断货厢后栏板左右开合比上下开合的危险性要大,并且两受害人也正是因改装的后栏板突然打开撞击死亡。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成立,故驳回张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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