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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layer

如此女人,不配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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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4 1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把她对她女儿所用的一切,全用在她身上,至到虐她至死,她就明白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10:3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放了她,等她老了,让她儿子把这些法子全用在她身上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10:3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原来看过这篇报道``真是惨不忍睹``畜生都不如啊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13: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喜欢为什么要生呢,生了不喜欢也可以送人啊.她还是人吗?
多好的孩子啊,唉,命真苦,投错人家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14:00 | 显示全部楼层
别轻易的枪毙她,她是怎么折磨小丽丽的就拿同样的手段来折磨她,也让这个变态狂尝尝这种滋味。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14:47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是人吧   肯定错了   是人不会做这样伤天害理的事的     这个女人如果对自己亲生女儿能这样,让全世界的疯狗上她都不够解恨的。 点天灯都便宜了她,骑木驴得是上面又两米长的宝剑的直接从头顶穿出来,操她奶奶的。气死我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的人还活着干嘛!!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4 20:57 | 显示全部楼层
忍!!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5 09:30 | 显示全部楼层
曾经看过一篇这样的帖子,也是这样的惨!好像是叫 :一个女孩留给妈妈的遗书!  是不是这个世上还有很多这样的疯女人!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皇上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9-7-25 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5 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敢相信是真的、、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5 11:57 | 显示全部楼层
滚烫的油浇进嘴里如此歹毒的女人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5 1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不知真的吧?!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5 2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那个虎毒还...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6 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枪嘣了她!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6 22:54 | 显示全部楼层
谁能告诉我他是那的,我想找她,在大街上把他的衣服扒光,然后一点一点的把他的肉割下来,让她知道什么叫凌迟,他做的事比凌迟还狠一万倍!他不是畜生,因为他还不如畜生,畜生还有母性呢,她呢,我真想见到他啊,谁能告诉我啊?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6 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气死了!人肉搜索他们两口子!夏天挂在武汉长江大桥上,冬天挂在海拉尔河边儿上,谁见都整一下,这样都难解气……气死了!气死了!真丢青海人的脸!存在于那么纯净的青藏高原,简直是种侮辱!还跑山东来丢脸!欠多!!!气死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7-26 2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妈丫!心痛了不舒服...看到滚烫的油浇进嘴里就不敢看了~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8-2 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假的吧, 怎么可能对话和细节都那么清楚啊?
那些对话笔者又是从哪得知的呢?

疑点:
1.用针和膨体纱线将嘴缝住的行为早已构成虐待罪,既然早在小苏丽死亡前两年,《人民公安报》等报纸就刊登出其母虐待幼女的消息,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

2.文中几个人物之间的对话、表情、肢体活动、甚至已死幼女的生前的心理描写,都清楚的如同作者身临其境一般令人匪夷所思。

3.“她一下子看到正在沸腾的油锅,……一只手舀起一勺滚烫的大油,向丽丽的嘴里灌去……”
“当晚,在妈妈和哥哥吃饭时……从那焦黑的小嘴里艰难地挤出低低的声音”
详细到家的细节就不说了,油的沸点是200℃以上,别说三岁孩子,成人的皮也会被烫熟,一勺滚烫的大油灌进嘴里是什么概念?别说口腔粘膜,皮肤也早被烫烂了。小苏丽还会坚持到晚饭?

4.小苏丽一岁多就开始被虐待,可以说燕某是很厌恶她的,那么她会教苏丽说话教她认知这个世界吗?如果不会,那她是怎么和她妈交流的?文中描写这个孩子心智是正常的,也会说话,似乎比一般小孩子更懂事情,具有讲卫生和自理的习惯。这一点很违背整个事件。

5.两岁是一个什么概念?“两岁开始,丽丽的衣裤都是自己洗。”

6.燕某不可能把自己虐待孩子的每个动作细节交代这么详细,法官也没必要问到每个动作这么细,而法医尸检也不可能把虐待的过程推测到这么细。

7.这则文章,在网络上搜索,全部是网友转载《家庭》杂志的那篇文章,没有任何当年相关报纸的图片翻拍或者扫描资料。没有任何文中当事人的资料、照片、信息。天涯、猫扑等人肉搜索没有搜索到当事人的任何信息。不管是燕某判刑之前还是7年后刑满释放,还是现在的资料一点也没有,甚至连电视台的采访片段也没有。

8.如果确有其事,作者的写作夸大能力甚是牛叉。如果确有其事,虐待罪的量刑标准真是有待商榷,虐待致死的最高处罚是判7年以下,虐待致死和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吗?

相关假新闻链接:
可恶的母女,被五十元践踏的自尊:http://hongdou.gxnews.com.cn/viewthread-4221696-1.html
殷彩霞事件:http://pop.pcpop.com/080222/3882230.html
史上最恶毒后妈虐童事件:http://www.rwxy.zjut.edu.cn/yan/article_view.asp?id=173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发表于 2009-8-3 09:46 | 显示全部楼层
竟然超时,不能编辑了。。
上面关于殷彩霞事件是假新闻的真相连接错误,现更正如下:
希望大家别被网络给“玩”了
http://forum.enorth.com.cn/thread_1849701_.html
http://blog.sina.com.cn/s/blog_609d92210100eo35.html
大隐隐于此,相逢的人会再相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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